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


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
(西安市雁塔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陕西省卫生先进单位管理条例》,开展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卫生城市的中心环节,是爱国卫生运动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各级爱卫会要把创建卫生先进单位纳入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本地区、各行业各单位的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第三条  卫生先进单位必须是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符合卫生先进单位标准,由区爱卫会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命名,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的机关、工厂、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第二章  卫生先进单位的条件

第四条  卫生先进单位条件依照《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先进单位审评标准》评定,评为区级卫生先进单位者,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卫生标准。

第五条  大中型企业、旅游点、博物馆等,被评为区省级卫生先进单位者,应符合省爱卫会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卫生标准。

第六条  区级卫生先进单位必须认真完成当地爱卫会和基层卫生组织安排的各项卫生任务。

 

第三章  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七条  卫生先进单位的评比命名要依照条件严格考核,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八条  卫生先进单位产生的程序是:单位申请,乡(街)推荐,区级爱卫会检查、验收、命名。

拟获得上级爱卫会命名的单位,应是获得区级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并应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区级卫生先进单位评审,原则上在区爱卫会接到乡(街)评审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条  区级卫生先进单位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必须进行复审(到期前半年,被复审单位首先提出复审报告,乡(街)签署意见后,直接报区爱卫会复审)。到期不进行复审的按自动放弃卫生先进单位处理,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卫生先进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区级卫生先进单位必须接受乡(街)爱卫会的监督检查。乡(街)爱卫会要加强对卫生先进单位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提高卫生先进单位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应建立卫生先进单位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先进事迹、有关卫生技术指标、验收考核及历次复查记录、奖惩等内容。

第十三条  卫生先进单位机构隶属关系变动,要及时报区爱卫会和当地爱卫会备案。

 

第五章  卫生先进单位的奖惩

 

第十四条  对卫生先进单位的奖励,应采取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十五条  卫生先进单位,每年由乡(街)爱卫会复查一次,对不符合标准或水平下降者,由乡(街)爱卫会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到期仍不能达标或发生重在疫情、中毒事件、严重危害公民健康事故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区爱卫会,按有关规定撤销其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十六条  撤销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由区爱卫会行使。

第十七条  被撤销卫生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经过努力,确已改进,经重新考核、验收合格后,重新命名。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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