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工作方案》(市卫发〔2006〕38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结合今年年底的重新核发证工作,我局决定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和重新核发证工作。现将《雁塔区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及重新核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执行。 请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单位整顿规范工作方案,于10月10日前报区卫生局业务科。
附件:雁塔区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及重新核发证工作方案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雁塔区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及重新核发证工作方案
根据《西安市整顿医疗秩序和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卫发〔2006〕38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顿规范和重新核发证的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安市整顿医疗秩序和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工作方案》,结合我区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际,通过整顿和规范及重新核发证工作,全面清查医疗机构资格,重新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审核执业人员资格,规范医疗机构命名,严格医疗技术准入,规范医疗广告宣传,取缔无证行医,使全区的医疗秩序更加有序,医疗行为更加规范,医疗安全更有保证,切实为人民健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卫生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工作重点及内容 整顿规范和重新核发证的工作重点是重新核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资格,主要内容有: 1、进一步摸清医疗机构现状。通过整顿、规范和重新核发证工作,切实掌握辖区医疗机构分布、名称、性质、床位以及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业人员。对辖区所有医疗机构进行登记造册,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通知》要求,上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完善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网络。 2、清查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区卫生局将按照设置审批权限,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设置审批的机构是否在发证机关权限内,登记事项是否齐全;二是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基本标准要求,名称与机构规模是否吻合;三是管理是否规范,信誉、服务质量是否可靠,执业行为是否规范。通过重新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或吊销执照。 3、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区卫生局将进一步核查医疗机构开设的科室。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将核定所设二级科目,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疾病诊疗业务的,将在核定的相应科目后面注明专科疾病的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对国家规定的单项准入的科目(疾病),如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美容、性传播疾病、妇产科等,将在诊疗科目后面限定,如医疗美容科(医疗美容眼科)、皮肤科(性传播疾病除外)、妇产科诊所(手术、终止妊娠、接生、入宫腔操作除外)。自定科目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对不具备设备、技术、人员的科室将注销该诊疗科目,对超范围执业的承包出租科室要停止执业,并依法严肃处理。 4、规范医疗机构命名。医疗机构的命名原则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机构的名称要与机构的规模相符合,凡不符合《细则》第四章第42、43、44、45、46、47条规定的名称的将坚决予以纠正。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必须用“西安雁塔”作为识别名称。 5、核查从业人员资格。医疗机构现已聘用的医师、护士要进行执业资格审核、造册登记、归档管理。未取得执业医师(含助理)资格或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执业医师(含助理)不得多地点、超范围、跨类别执业,各医疗机构要坚决清退不符合执业资质要求的从业人员。 6、严格医疗技术准入。区卫生局将严格按照“分级医疗、条件适宜”的原则,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高新医疗技术、特殊医疗技术、自创医疗技术的审查、核准。认真审查开展介入治疗、器材植入、医学美容等技术的医疗机构资质、条件;禁止应用未经国家正式批准的特殊医疗技术;坚决取缔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自创医疗技术。 7、规范医疗广告宣传。医疗机构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介,向社会或公众宣传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业务或活动,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认真查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坚决禁止发布卫生部禁止的八类十一种疾病医疗广告。纠正超范围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对多次发布违法广告仍不纠正者,区卫生局将提交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广告证明》,并将案件移交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清理非法行医行为。坚决关闭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核准执业的医疗机构、性病医疗机构、体检服务机构、医疗美容机构;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依法清理并查处出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对因出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坚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协同执法部门清理科研、计生、残联等部门设立的医疗机构。 9、核发证照。对于经过审查符合设置条件、标准的医疗机构经雁塔区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验收合格后重新核准发证;对于在执业行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从业人员、引进技术方面存在的一般问题的限期整改,经区卫生局组织雁塔区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验收合格后重新核准发证;对于存在严重问题又不积极整改的医疗机构或个体行医人员不予核准发证直至关闭、取缔。 三、工作范围 1、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2、未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医学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等单位和个人设立的涉及医疗活动的机构。 四、工作步骤 整顿规范及重新核发证工作自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准备阶段(9月15日—30日) 1、区卫生局将制定医疗机构审核办法,调整成立雁塔区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2、区卫生局将于9月30日召开雁塔区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及重新核发证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全区各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 、各级种类医疗机构均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管理办法》、《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性病诊疗服务管理办法》、《义诊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医学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领会精神,掌握原则,理解内容,明确要求,提高守法意识,强化自我约束,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搞好此次整顿、规范工作,区卫生局将在对学习情况十月进行全员考核。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31日) 1、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要制定整顿工作计划,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突出查纠在执业范围、从业人员、特殊技术应用、医疗广告、名称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报行政审批机关变更批准事项,进一步完善管理,改善服务,提高质量。 2、区卫生局将于10月中旬对全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学习相关卫生知识情况进行全员考核。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区卫生局领取统一试卷自行组织,其它机构人员由区卫生局统一考核。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于10月20日之前上报重新核发证所需的资料和自查自纠总结。 (三)整顿规范和发证阶段(11月1日—12月30日) 1、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将统筹计划,精心安排,集中整治非法行医、非法广告、非法制剂,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内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同时,结合重新核发证工作,组织雁塔区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认真核查医疗机构的行医资格,按照医疗机构现有条件定规模、定名称、定注册登记机关。 2、区卫生局将迎接市卫生局对雁塔区卫生局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核查。 3、对于经过审查符合设置条件、标准的医疗机构重新核准发许可证。 (四)总结阶段(2007年1月1日—2月30日)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整顿工作的要求,在认真开展自查的基础上,于1月20日前写出详细的总结报告。 五、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了保证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区卫生局成立“整顿医疗秩序、规范医疗行为及重新核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王海林 副组长:金婉慧 李随安 成 员:韩 乐 李新茂 高 鹏、吕 宁 雷效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业务科。 2、建立雁塔区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区卫生局将抽调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医疗技术专家组成“雁塔区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对医疗机构进行执业资格审核。 3、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区卫生局将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卫生部颁布基本标准制定相应审核办法,将审核工作细化、量化,便于实际操作,力求公平、公正。首先是资料审查,掌握机构法人、注册资金、服务对象、校验情况、自查情况等相关资料。其次是现场核查。对照标准及审核办法,现场核查医疗机构名称、执业人员、执业范围、执业地点、医疗条件、医疗技术等。 六、工作要求 1、各级各类医疗单位要本着对人民服务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整顿规范及重新核发证工作。各单位要从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卫生改革发展的高度,认识此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支持,切实搞好整顿规范工作。 2、各级各类医疗单位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成立组织机构,指定工作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各项任务。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意识,纠正超范围执业、非法异地执业,清理非卫生技术人员,纠正跨专业执业,清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整顿并规范性病科、肝病科、皮肤科、妇产科等诊疗科室,纠正非法医疗广告的发布,对屡教不改、问题严重的,卫生局将依法从严处理。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搞好整顿工作。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要注重医疗管理、质量、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通过整顿、规范检查,进一步充实、完善医疗机构宏观管理和调控的能力;充实、完善医疗机构内部医疗、护理、医技、后勤等工作岗位和诊断、治疗、护理、保障等技术环节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和操作规范,切实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不掩饰、不回避,以积极认真的态度进行整改,逐一落实。
|